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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09-06     浏览次数:    

  一是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习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指出“植树造林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要求“搞好城市内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城市绿化更好造福人民的坚定决心。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保障的需要。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9年、2021年,《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参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2年《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原《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于2013年,部分条款已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来加强各项工作。

  三是适应形势强化管控的需要。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活幸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强化绿化养护管理等措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政策不完善、管控不到位等短板。同时,2022年宜春市发布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按照文件需求,我县需制定符合县情实际的制度文件。

  四是创建园林城市的需要。我县自2022年起,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城市绿化的管理情况作为园林城市的重要指标项,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人居环境,推动我县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园林城市做好准备。

  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1.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第二部分(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为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责任主体,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养护要求等。

  1.明确了绿化率达标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二)工业企业用地宜为20%;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四)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它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2.明确了城市绿地建设主体。(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风景游憩绿地和生态保育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及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四)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单位负责建设。

  3.明确了绿地率不达标的处理流程和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城管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所缺绿地面积在县城管局指定的地点补建绿地。

  第三部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为保护和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方面的禁止行为和许可行为;

  1.明确了管护管理责任人。(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县城管局或者其委托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对城市绿地实行委托养护管理的,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养护管理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二)经营性公园、广场绿地和生产绿地,其经营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三)单位附属绿地,该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2.明确了砍伐、移栽城市树木的管理办法。城市中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或者移植。

  第四部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为改变绿地性质管理,明确了改变绿地性质的管理办法;

  1.明确了改变绿地性质的管理办法。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根据用地性质办理审批,进行补建绿地。因特殊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经县城管同意并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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