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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三季度报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27     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越南新一轮新冠疫情自4月底爆发以来持续蔓延,2021年7月为应对复杂严峻的疫情,越南共创按照所在地西宁省政府“三就地”的防疫要求,避免生产中断,安排部分越籍员工住厂生产。

  但由于部分越南籍员工居住地限制人员流动无法到岗,导致越南共创三季度生产产能受到影响。越南政府从2021年9月16日起,逐渐放松社会隔离管制,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越南共创产能利用率已恢复至75%左右。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扩建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82,381万元投资扩建具有年产人造草坪5,0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及配套原辅料生产线的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扩建越南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受越南新冠疫情影响,越南共创三期项目未能如期开工,预计项目开工时间将相应延至2022年一季度。

  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9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以14.61元/股的价格授予28.7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作出调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王强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已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6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2,252,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02,227,000.00元,总股本由402,252,000股变更为402,227,000股,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公司拟于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于南京市华侨路56号大地建设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共创草坪”)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21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2月10日,首次登记限制性股票216.2万股。

  9、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14.6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28.70万股限制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00股,回购价格为1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11元/股;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15.11-0.5=14.6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回购价格14.61元/股,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365,250.00元,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由于《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条件,故公司对已授予上述3名人员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02,252,000股变更为402,227,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02,252,000.00元变更为402,227,000.00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程序和披露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公司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已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61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本次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余谏宜、刘海豹、孙亚锋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运营中心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律师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请股东在与会前仔细阅读。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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